索引号 | 00001434912610481MB2991653A/2022-00061 | 发布日期 | 2023-02-09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外事与接待中心关于《咸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咸办字〔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公务接待统一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进行,根据公务活动的目的任务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根据不同公务活动内容形式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接待责任,严格邀请程序,强化报告制度,规范接待礼遇,提高接待水平。
第四条 兴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全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全市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委领导同志、解放军总部及各大战区的领导同志来兴,由市委办、政府办牵头,严格依照省、咸的接待方案制定本地接待方案并抓好落实,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办接待;
(二)省部级领导同志来兴,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办接待;
(三)地市级正职领导同志来兴,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办接待;
(四)地市级副职领导同志来兴,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予以协助,接待费用由对口业务部门自行承担;
(五)处级领导同志及其他上级业务部门来兴,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予以协助,接待费用由对口业务部门自行承担;
(六)其他省外来宾、大型企业领导、外商代表等活动的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进行接待,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属于对口部门接待的,由部门自行履行审批手续,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备案保存。对符合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接待范围内的接待任务,应提前填写《兴平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承办审批单》(附件1),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送市委副书记或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市委办、市人大办报送市委副书记审批,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报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在辖区内协议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根据中、省、市有关标准,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与接待场所商定价格,并根据物价、市场等因素及时调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在本单位凭据报销,根据接待方案,可安排临休用房。接待期间,省部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接待用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餐应当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各类高档菜肴和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咸财行政〔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用餐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接待类别 |
费用标准 |
一类接待 |
180 |
二类接待 |
160 |
三类接待 |
140 |
一类接待:指国家部委来访活动的接待;
二类接待:指外省市来访活动的接待;
三类接待:指其他省内来访活动的接待。
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减少工作用车,不得随意提高规格、扩大界限,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精简高效地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停止和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口部门接待需要用车的,依据接待方案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协调派车,如机关事务中心不能满足,需要向社会租赁车辆的,依据《兴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兴办字〔2021〕6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必须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租赁。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公务接待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全市公务接待用餐开支标准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审批单、财务票据、菜单、派出单位公函(电话通知)、接待方案和接待费用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进一步加强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和接待协议单位应当服从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上级相关招商活动规定执行,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兴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兴平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承办审批单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
活动项目(标题) |
|||
接待类别 |
类接待 |
来宾单位 |
|
主宾姓名 职 务 |
来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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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领导 职 务 |
陪同人数 |
||
接待时间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申请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委、市政府 主管领导审批 |
年 月 日 |
附件2:
兴平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清单
年 月 日
接待 编号 |
接待 类别 |
|||||||
活动 时间 |
活动 项目 (标题) |
|||||||
接 待 情 况 |
来宾单位 |
主宾姓名 职 务 |
来宾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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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单位 |
陪同领导职 务 |
陪同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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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 人员 |
||||||
项目 |
接待 场所 |
收支情况 |
小计 | |||||
早 |
中 |
晚 | ||||||
费 用 情 况 |
住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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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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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餐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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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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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总计 (大写)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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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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