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8101602404XQ/2024-00097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自然资源局 |
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征集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现对兴平市范围内拟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收购土地条件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动工的住宅和商服用地(优先);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四)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二、收回收购企业条件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
三、收回收购土地价格
由兴平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并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确认最终收回收购价格。
四、申报时限
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15日。
各申报企业(个人)请于2025年1月15日前填写《兴平市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将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址:兴平市西环路中段东侧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29-38822103
兴平市土地储备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