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3581B/2023-00010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住建局 |
一、买卖双方到咸阳市(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所交易房屋进行核档确权,并取得核档证明。
二、买卖方将核档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书、身份证信息报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正式的房屋评估报告。
三、借款人(即买方)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提出预审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婚姻证明;
(4)房屋核档证明;
(5)房屋评估报告;
(6)征信报告。
四、预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向咸阳市(县区)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资金监管科出具预审意见书。
五、买卖双方到咸阳市(县区)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资金监管科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六、买卖双方到咸阳市(县区)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二手房交易管理科签订《咸阳市存量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借款人(即买方)到受委托银行提出正式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均为夫妻双方,一式两份):
(1)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婚姻证明;
(4)咸阳市存量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核档证明;
(6)房屋评估报告;
(7)资金监管协议;
(8)交款票据;
(9)卖房人收款账户资料;
(10)征信报告;
(11)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九、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到咸阳市(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和房屋抵押手续。
十、受委托银行到咸阳市(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房屋抵押证书并将抵押证书复印件提交公积金中心留存。
十一、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签署借款凭证。
十二、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房人账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