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3581B/2022-00038 | 发布日期 | 2017-08-11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住建局 |
陕建发[2013]1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咸阳市供热燃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镇安全运行,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是指导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布局城镇燃气设施、明确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依据,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每年定期开展以城市燃气门站、燃气输配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等为重点的拉网式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整改和查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燃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程,依法取缔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建立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退出制度。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兼并重组、规模化经营,优化整合经营网点,建立标准配送中心,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全面落实充装企业钢瓶检测、用户使用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制定和推广钢瓶统一标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法规范市场,坚决取缔社区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严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以及充装、改装未经检测合格和非自有产权钢瓶等行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不提供燃气供应服务。
三、强化城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强燃气工程设计,依法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不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项目核准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要加强燃气工程全程监管,所有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备案的工程不得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工程严禁投入运营。
四、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省厅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和《关于办理<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09〕102 号),对从事城镇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资料准备等要求进行了规范细化(详见附件1-4),并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按程序审查或初审,切实加强对LNG、CNG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管理,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安装维修业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体系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管理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对老旧(老化)腐蚀严重的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加大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居民用户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户的安全检查。督导企业完善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资金、人员、机具等设备,切实提高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六、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管理机构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厅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和人员编制,确保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七、建立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宣传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消防知识、救护知识的宣传,消除麻痹思想,提高广大市民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要求工业、商业、学校、宾馆等单位用户依法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燃气管理人员。监督燃气企业建立入户安全检查长效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查处燃气用户擅自拆(改)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组织燃气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和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切实保证城镇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陕西省城镇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试行)
附件2: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试行)
附件3: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附件4:申报资料准备及要求
2013年5月3日
附件1:
陕西省城镇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条件和提交资料
(试 行)
一、燃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取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营授权文件或特许经营协议书;
2、建设手续齐全,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及设备;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燃气安全和管理专业知识培训;
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一线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6、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标准如下:
(1)供气规模100万户(含10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10人);
(2)供气规模50万户(含5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30人(高级职称6人);
(3)供气规模30万户(含30万户)以上5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4人);
(4)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含10万户)3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
(5)供气规模5万户以上(含5万户)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1人);
(6)供气规模2万户以上(含2万户)5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
(7)供气规模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8)CNG加气母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从事燃气行业满3年并取得燃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9)LNG加气站、CNG加气标准站、加气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抢险抢修设备以及相应的设施检测手段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二、燃气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包括企业注册地县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
其中,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和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同时抄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的扫描件;
4、特许经营协议书或政府授权经营文件的扫描件;
5、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技术评议、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的扫描件;
同时还应提供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批复、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气象部门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报告、质量监督部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合格证书及相关资料等的扫描件;
6、燃气企业与气源供应方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合同,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设施种类、数量、检验结果等);
7、经营场所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8、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学历证(毕业证)、燃气安全和管理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扫描件;
9、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燃气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扫描件;
10、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扫描件;
1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所列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附件2:
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条件和提交资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
3、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要求有2名以上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6名以上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4、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的请示,包括企业注册地县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
其中,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的请示和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的扫描件;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扫描件;
5、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扫描件;
6、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扫描件;
7、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清单;
8、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附件3:
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办流程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LNG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一、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
1、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LNG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在县的,填写《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胶装成册后,向企业注册地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LNG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后,负责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在《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申报材料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县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等字样并加盖公章。对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的企业,同时出具划定燃气企业经营区域规范性文件,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其中,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出具划定燃气企业经营区域规范性文件。对已建成燃气设施、企业人员构成、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初审,企业已建成燃气设施符合**县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国家标准,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申报材料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同意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所辖县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已建成燃气设施、企业人员构成、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初审,企业已建成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4、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LNG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城市的,企业按程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出具划定燃气企业经营区域规范性文件,对已建成燃气设施、企业人员构成、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初审,企业已建成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5、省厅组织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和有关专家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务会研究审定,将结果在陕西建设网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办流程
1、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填写《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并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胶装成册后,向企业注册地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验,重点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在《陕西省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证申请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申报材料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同意申报”字样并加盖公章后,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其中,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安装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配置、企业人员构成、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证申请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查,企业安装维修设备配置符合要求,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办理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所辖县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安装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配置、企业人员构成、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证申请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初审,企业安装维修设备配置符合要求,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办理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4、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城市的,企业按程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安装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配置、企业人员构成、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证申请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查,企业安装维修设备配置符合要求,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5、省厅组织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和有关专家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务会研究审定,将结果在陕西建设网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附件4:
申报资料准备及要求
1、所有申报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2、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提交资料装订二册,并按编号顺序装订,其中:
第一册:综合资料,提交资料内容中第2-7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申请材料内容中第8-11项。
3、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提交资料装订一册,并按编号顺序装订。
3、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辨。
4、所有证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5、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的机构颁发,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