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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法规 正文

转发住建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016023581B/2022-00035 发布日期 2017-04-03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住建局

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兴建发〔2016〕301号

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住建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

乡村规划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办城建办公室:

现将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咸政建发[2016]1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说明,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乡村规划现状

我局正在拟文上报市政府,计划编制兴平市域乡村建设规划。

我市行政村共计223个,建成区范围内村庄共计30个,共193个村庄需要做村庄建设规划, 目前已完成64个(其中3个自然村在合并成为一个行政村之前完成规划;另有2个行政村村庄规划已过期,需重新编制),37个报市政府等候审批,正在编制71个,目前25个行政村尚未进行村庄规划编制。

二、特色村现状

我市目前有新型农村社区十一个,其中东城办小阜新村为咸阳市级新型农村社区;我市南市镇子孝村、桑镇双山村已成功申报为陕西省传统村落,我市李家坡村为全国美丽乡村。

三、工作计划

针对我市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计划分三年,全面完成兴平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及我市行政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1、2016年,进行兴平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将正在编制的71个行政村规划继续完善,编制完成;完成特色村规划编制2个。

2、2017年,将尚未编制的25个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完成特色村规划编制2个。

3、2018年——2020年将各年创建的传统村落、新型农村社区、美丽乡村、美丽宜居示范村等特色村规划,全面编制完成。

四、组织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动员村民和各方力量参与规划编制,将年度村庄规划编制情况录入村庄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望各镇办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级要求,按时限全面完成本项工作。

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11日

陕建发〔2016〕8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

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市(区),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工作

做好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是我省“十三五”时期的迫切任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转变以往固有的规划理念和方法,坚决克服“照搬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脱离农村实际、实用性差等”问题,彻底扭转“乡村无规划、建设无指导”的情况,要以符合农村实际的乡村规划理念,制定简化、管用、实用、有创新性和针对性的规划内容,将乡村规划工作作为“十三五”时期的重点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议事日程,切实推进乡村规划工作。

二、开展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1.各地要以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开展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确立以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和指导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到2016年底完成关中五市一区及“整镇连片推进村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镇(街办)”所在县的规划编制工作,2018年全省所有的县(市)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2.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是指导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的直接依据,编制内容除了包含《指导意见》要求的6部分内容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1)明确乡村建设决策的5年分年度行动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类别、位置和规模。(2)划定镇(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基本农田和农林生态管控边界以及工业、采矿、物流等生产管控边界,确定镇(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3)明确镇(乡)村燃料结构和使用规模,明确教育、医疗卫生设施的位置、建设规模和标准。(4)应对农房建设、人居环境分别提出整治要求,提出相应重点整治项目、标准和时序,应明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的整治、发展、保护策略和措施。

3.我省所有县(市)原则上都应编制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县域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作为编制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正在开展县域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县(市),应按照本文件的深度和要求,编制完成县域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可不再单独编制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内容应纳入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

三、提高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和实用性

1.村庄规划编制要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

2.村庄规划应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本着实用的原则,按照分类指导、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全面覆盖的思路,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和建设指引。

(1)对于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编制全面的村庄规划,要以提升美化村庄为重点,突出村庄特色,坚持保护发展与村庄规划建设同步进行,抓好饮水安全、农村道路、危房改造、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绿化美化、宜居示范村创建、美丽乡村试点、特色产业培育等十大工程,建设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2)对于一般村庄在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基础上,以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鼓励编制全面的村庄规划。提出村庄整治项目,大力开展垃圾处理、污水整治、农村改厕、绿化亮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3)对于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以完善村庄路、水、电、讯等基础设施为重点,着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只以文字规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

(4)已纳入城市、县城、镇(乡)政府驻地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管理;已纳入移民搬迁计划的村庄,做好拟搬迁地点的规划编制工作,原村庄不再编制规划。已纳入新型农村社区计划的村庄,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DBJ61/T108-2015)》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3.到2016年各县(市)完成每个类别2个试点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17年关中五市一区及“整镇连片推进村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镇(街办)”所在县的行政村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其他各市60%的行政村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全省所有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完成。

四、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1.加强乡村农房建设管理。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农房建设管理的直接依据,农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村庄风貌管控和农房管理要求;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得建房,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改建的,应按照规划确定的农房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农房建设审批必须有村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出示的书面建房证明。

2.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相关保护区内等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3.大力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县、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和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推动条件成熟的地方将村民自建房的审批权依法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4.各地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细化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罚措施,进一步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职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应按中省要求,确定本市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分年度分步骤落实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并于2016年5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及规划编制工作逐年分解情况报送我厅。指导各县(区)积极开展乡村规划工作,并将年度村庄规划编制情况录入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乡村规划工作进展报送我厅。

县(市)人民政府要对重大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和科学决策,及时解决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组织建立多门合作参与的规划联合编制机制,积极组织开展乡村规划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参与规划编制,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4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

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 [2015]1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新农村建设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部署,积极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乡村无规划、乡村建设无序的问题仍然严重,乡村规划照搬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脱离农村实际、实用性差的问题更为普遍。为扭转这一局面,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满足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关于“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乡村规划理念

(一)新形势下更加重视乡村规划。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乡建设也开启了新局面。以城市为中心的建设正加速向城乡协调建设转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任务更加迫切,美丽乡村越来越成为人们喜爱和向往的家园。规划建设好广大农村,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既是“十三五”时期的迫切任务,也是国家建设的战略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树立建设决策先行的乡村规划理念。在没有基础设施等建设决策、缺乏建设项目保障的前提下,盲目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往往造成乡村规划脱离实际。县(市)人民政府应针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的薄弱环节,先行作出建设决策,依据建设决策推进乡村规划编制。

(三)确立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及主导地位。村庄内许多建设项目如供水、道路、能源、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的决策权不在村里,而在县(市)。在缺乏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盲目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往往造成村庄规划脱离实际。要坚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建立以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和指导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体系。

(四)建立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规划编制机制。乡村建设涉及的主管部门比较多,缺乏统筹协调,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单独编制乡村规划,往往造成乡村规划脱离实际。要建立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五)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民是村庄建设的主体,简单由城市的规划院所编制乡村规划的做法,往往忽视村民参与和需求,造成村庄规划脱离实际。要通过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以主人翁的意识和态度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把村民商议和同意规划内容作为改进乡村规划工作的着力点。要建立村民商议决策、规划编制单位指导、政府组织、支持、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六)创新乡村规划内容。乡村规划的内容构成照搬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内容繁杂,往往造成乡村规划脱离实际。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明确目标、统筹全域、落实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区分类提出村庄整治指引。村庄规划应遵循问题导向,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重点,本着实用的原则简化规划内容。

二、着力推进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乡村空间、资源、设施和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直接依据。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作为县(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编制。已编制总体规划、但乡村建设规划不完善的,应按照本意见要求修编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

(一)目标与任务。

2020年,全国所有县(市)要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分区分类制定村庄整治指引。通过规划编制,实现乡村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

(二)编制机制。

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编制机制。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作,整合各部门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现“一张图”管理。

(三)编制内容。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包括6部分内容。一是乡村建设规划目标,应制定落实乡村建设决策的5年行动计划和中远期发展目标,5年行动计划应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二是乡村体系规划,应预测乡村人口流动趋势及空间分布,划定经济发展片区,确定村镇规模和功能。三是乡村用地规划,应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四是乡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应确定乡村供水、污水和垃圾治理、道路、电力、通讯、防灾等设施的用地位置、规模和建设标准,依据农民生活圈配置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五是乡村风貌规划,应分区制定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文化保护等风貌控制要求。六是村庄整治指引,应分区、分类制定村庄整治要求,提出相应重点整治项目、标准和时序。

三、提高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和实用性

(一)目标与任务。

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村庄规划的编制进度,到2020年,实现农房建设都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基本的村庄整治安排,具备条件的编制更全面的村庄规划。暂时没有条件村村编制规划的,可以乡、镇域或更大片区为单位编制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编制机制。

鼓励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编制方式。村民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等形式提出建设需求、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民委员会应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一同执行,在村内立牌展示规划成果,确保村民看得到、看得懂。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村庄规划编制提纲,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编制规划,并依法组织规划审批,对完成编制的村庄给予一定奖励。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据委托完成村庄规划编制提纲,参加并引导村民讨论,提供技术指导,审查规划内容。

组织动员大专院校、规划院和设计院等技术单位下乡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和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应入村深入调查,确保村民全程参与,尊重村委会决议和村民意见。

(三)编制内容。

村庄规划内容应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落实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内容。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只以文字规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一般村庄在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基础上,还应提出村庄整治项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农房建设管理要求最基本内容是农房四至、层数等,有条件的村庄可制定农房安全、风貌等规定。村庄整治项目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3]188号)制定。

四、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全面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加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建立乡村建设管理秩序。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以及相关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重点审查新建农房风貌。加大对农房、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被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大力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力量。

建立健全县、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基层规划、国土站(所、分局)合署办公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职责,推动条件成熟的地方将村民自建房的审批权依法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加快村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确保规划建设有专人管理。村庄应设置规划建设协管员,可由大学生村官或村主任兼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乡村规划师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技能。加快村镇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服务平台。

(三)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各地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细化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罚措施,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我部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情况作为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纳入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估,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制定支持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农村环境治理等措施的前置条件。每年遴选一批乡村建设规划示范县,表扬一批规划编制和实施较好的村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定2016-2020年乡村规划工作方案,于201512月底前报送我部。指导各地开展乡村规划工作,组织培训,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乡村规划工作进展报送我部。

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整合涉农资金,组织乡村污水和垃圾治理、危房改造、绿化等乡村建设项目实施。应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实乡、镇建设管理力量,创新和改进乡村建设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村民和各方力量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将年度村庄规划编制情况录入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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