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3581B/2022-00029 | 发布日期 | 2015-07-08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住建局 |
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平市财政局
兴平市国土资源局
兴平市民政局
兴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兴建联发〔2014〕652号
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
各镇(办)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咸政建发【2014】34号),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确保我市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租房及时投入使用,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用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并轨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原则;坚持分配、房源、管理并轨。
二、加快建设进度
(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按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中制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已进入“十二五”轮候计划的保障对象,按期入住,实现应保尽保。
(二)原有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渠道不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涉及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不变;申请中省补助资金渠道不变;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市财政配套资金不变。
(三)优化项目选址。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和城镇化建设相结合,要和城镇的产业布局、人口聚集等情况相适应,充分考虑到保障性对象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与设施配套项目规划选址要做的“四规”合一。
(四)强化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整合资源,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在安排城建投资计划时,要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倾斜,优先安排。集中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配套的道路、公交、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
(五)项目审批验收。在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坚持“三不”原则。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六)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在完成新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直接投资、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并制定相应政策,确保社会投资主体和保障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坏。
三、加快分配入住
(一)明确保障对象及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我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
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7平方米或低于我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按照“十二五”轮候计划及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公布。
(二)规范分配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摇号分配等配租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地社区、街道办出具的申请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状况,就业情况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6)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7)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
(三)提高审核、审批时效。各镇(办)人民政府要统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简化审核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市审核审批程序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办)社区审核审批程序要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各社区负责受理申请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户,社区在18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合格的申请资料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15日后,向所在地街道办申报。企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自建且享受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或政府给予一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的受理按集中申请人员审核办理。
2、初审。镇(办)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保障条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3、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名单后,通过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
4、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四)加强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镇(办)各级住房保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确保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等方面的信息及时正确和公开透明。
四、加强运营管理
(一)实施梯度保障。对保障对象根据家庭收入实施分当补贴、梯度保障。保障补贴标准如下:
低保收入线以下(含低保线),按照房屋租金的80%发放租金补贴;
低保收入线*3倍之间,按照房屋租金的70%发放租金补贴;
低保收入线*3倍至中等收入的80%,按照租金的30%发放租金补贴;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根据其他家庭收入变化,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发放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推行租补分离。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保障对象收取房租,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即期对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原政策规定,继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三)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退出机制。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3)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②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③将所租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④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⑥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⑦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约的;
⑨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4)租住保障性租赁房退出家庭,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被取消保障资格或解除租赁关系起3个月未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档次,直至不再补贴,实现柔性退出。
(五)加强租赁管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一次性交纳6个月租金额作为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租期不超过3年,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满申请人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
(六)严格租、售资金管理。出租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入收益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收益,严格实行“一票控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售收益、出租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等。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台账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缴交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维修养护。
(七)强化业务服务。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部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也可以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相应物业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八)加快信息平台建设。要加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真实、准确、完善、及时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数据,做到精细化管理,逐步实现各级保障性住房全部业务能上网办公,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同时强化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询信息,办理业务及开展监督。
五、监督管理
(1)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2)对承租人私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用途及配套设施的,一经发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劝阻并责令其恢复原貌,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市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4)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认真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住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两房并轨”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两房并轨”工作的实施。
(二)定期评估检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系统总结并轨中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并轨工作取得成效。并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加强并轨宣传。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加强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宣传,为并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标准和补贴发放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平市财政局 兴平市国土资源局
兴平市民政局
兴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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