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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平市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481016023581B/2024-00027 发布日期 2024-10-30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住建局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 业机构:

《兴平市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兴平市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市公租房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和  优化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等重点环节操作流程,建立   健全长效化管理机制,提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水平,按照《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8〕326号)《咸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 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09〕155号)、《咸阳  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咸政建房办发〔2013〕3 号)《咸阳市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咸住建发〔2024〕 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及资格复审、 动态化管理、退出等各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分类保障、应保尽保” 的原则,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要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  障工作的责任监管,协调街道办及社区做好申请受理、信息录入、 资料提交等工作,并同时做好公租房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及  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在管理过程中应该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程序、方便群众的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申请及条件

第五条  公租房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家庭及人员

(一)城镇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 障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外来 务工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三)本市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四)国家政策规定需保障的其他人员及家庭。 第六条 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实行并轨运行和梯   度保障。具有城镇常住户籍的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低收入家庭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  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大学生和在城区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

(一)城镇低保、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常住非农人口;

2. 已办理本市最低保障金领取证或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认 定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2.符合本市划定的收入、财产标准;

3.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外来 务工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本市划定的收入、财产标准;

3.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 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本地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本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当地房改房、集资建房、经适房、拆 迁安置房等政策性实物保障及本市名下有商业、公寓、库房等非 住宅房产不能再申请公租房。

第七条 认定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 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本市低保家 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80%以下确定。

3.中等收入家庭。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 限确定。

第八条公租房申请实行线上、线下受理。符合保障条件的 家庭或人员,可通过“陕西省保障房申请”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 申请提交资料,也可向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进行线下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一)城镇低保、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递交如下资料:

1.《兴平市公租房申请表》;

2.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最低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 门出具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证 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现状证明。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递交如下资料: 1.《兴平市公租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现状证明。

(三)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引进 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在城区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家 庭公租房保障,提交如下资料:

1.《兴平市公租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3.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合同,或申请人在城区连续缴纳1年 以上养老、医保、失业、工伤、公积金等证明;

4.住房现状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经济来源、 工作现状和住房、婚姻、社保缴纳、名下车辆、工商注册等综合信息情况。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等特殊住房困难 家庭,在申请时随同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可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条 公租房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陕西省保障房申请” 微信小程序,完成个人信息验证与注册,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后, 由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开展资格审核。利用大数据对申请家庭收   入、财产、工商注册、养老及住房状况等进行信息比对联查。15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后集中进行公示,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公租房线下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

(一)受理与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居住地所在 地社区递交资料。资料不齐全的,所在社区应予以及时告知补齐。 社区应在受理后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 况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及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同时将申 请家庭信息录入“陕西省住房保障平台”,将申请材料及信息一 并向街道办提交报送;

(二)复核。街道办接到社区递交的申请人资料和信息后, 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和完善平 台信息后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报送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三)核准。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在接到街道办报送资 料和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其应利用大数据对申请家 庭的收入、财产、工商注册、养老及住房状况等进行信息比对、 联查联审。核对和信息联查合格的,签署审核核准意见和完善平台信息,并进行公示;信息比对后将不符合条件或未通过的退回 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和公示环节中,可通过走访调查、电话 查询、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进行核实,符合政策的进行相应保障。各级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必 须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审核单位盖章,未通过的要写明 原因签字、盖章后退回。申请家庭可通过线上申请查询或线下受 理点查询,了解申请、审核情况。

第十三条  通过线上、线下申请的,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利 用市公租房大数据信息比对平台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信息比对、 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申 请家庭公示后无异议进入轮候库。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第十四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个人信息一律进入“陕西 省住房信息平台”并实行排队轮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申 请人在轮候期间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向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十五条 轮候期间,给予符合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家庭发 放租赁补贴,缓解市场租房压力。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每季度定 期核发一次。发放标准根据当地住房保障面积,参照本市财政状 况和轮候家庭人员数量综合确定,每两年变动一次。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应及时公布待分配房源。公 布的内容包括拟分配房源的地段、户型、面积、套数等情况。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前,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根据轮候家庭   提交的配租资料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对、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复核, 复核名单上会通过后确认配租资格。资格确认名单应在5个工作  日内进行公示,名单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人数、批次、优  先条件、保障类型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配租: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三)革命烈士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

(四)全市范围内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中国好人” “陕西好人”“咸阳好人”“兴平好人”;

(五)失独家庭、孤儿、消防救援人员、优抚对象及其他需 要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批准居住在濒临倒塌危房的临时 过渡家庭或急需救助、急需办理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低楼层配租照顾:

(一)家庭成员中具有重度残疾(一到三级视力、肢体残疾);

(二)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7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老人;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罕见病、自闭 症、狂躁症、智力残疾);

上述人员家庭配租需亲属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不纳入审核范 围,但应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配租顺序采取综合评分制,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配租家庭综合评分标准,按综合评分 结果公平配租。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按照综合评分结果进行排序;摇号配 租根据房源供需采用定向配租、等额摇号、差额摇号方式进行。

综合评分:通过资格确认家庭按照综合评分结果确定摇号先 后顺序。

定向配租:房屋结构为多层且无电梯的小区、有电梯的一楼 按照年龄进行定向楼层配租。

等额摇号:供需矛盾较小,剩余房源较多的小区采用。 差额摇号:供需矛盾较大,剩余房源较少的小区采用。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分配。有户型区分的小 区,分配对象的家庭人口与户型面积应相匹配。具体配租结果按 照小区实际面积户型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选房摇号由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配租方案应上报主管部门审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选房时间、 地点及人员名单要提前3天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100户以  上的集中摇号选房,现场应邀请纪检、公证、群众代表等部门和 相关人员参加,公证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对摇号选房过程的公开透 明、公平公正和选房结果进行监督;100户以下的集中摇号选房, 同级纪检组应派人员参加全程监督;50户以下零星摇号选房, 主管部门派人进行监督。具体配租摇号规则可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五条 配租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示。配租家庭信息一律上传“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实行“人房 对应”。实物配租的次月租赁补贴停发。

第二十六条 保障家庭收到摇号配租通知后无合理原因在 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摇号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配租 取消保障家庭保障配租资格。

第二十七条 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全省只能享有一套公租房, 不得重复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定期对通知提交配租资 料两次未果轮候满五年的家庭进行清退,并将清退公告及名单进 行公示,同时给予一个月期限说明情况,有正当理由的保障家庭 保留轮候资格,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审核、配租中发现由公安或其他部门核 实后存在虚假资料、中介、咨询公司或他人有偿代办行为的取消 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 按照《咸阳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已实物配租的家庭的有关申请、配租、合同等资料3个月内移交 档案室,移交的资料与后续资料整理形成“一房一档”。市住房 保障服务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建立“一房一档”。

第五章租赁与年度复审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对配租后的家庭及人员   核发《配租入户通知单》,签订《兴平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低收入家庭合同期限为一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合同期限为三年。 租赁合同中须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金缴纳、房屋退出等后续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配租家庭持《配租入户通知单》《兴平市保障 性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凭证,在10个工作 日内前往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入住和领取房屋钥匙手续。逾 期视为放弃,房屋另行分配,取消家庭配租资格。

配租家庭在入住前,应与所在公租房小区物业签订《公租房 使用公约》《物业服务协议》,按相关规定缴纳水、电、供热及物  业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须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改变住 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交纳房屋租金。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保 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的公租房或购 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

(二)家庭收入、工商注册、车辆、住房状况发生变化而超 出保障范围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将所租房屋转让、转租、长期空置,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 用的;

(七)租赁期届满,多次通知拒绝办理年度复审或超过三个 月未进行年度复审的;

(八)失信人员;

(九)经有关部门核实为虚假资料,中介、咨询公司或他人

有偿代办骗取或套取公租房的;

(十)将承租的房屋或保障对象审核信息故意泄露他人、中 介或咨询机构,被其他不法人员利用出现在抖音、微信、网站等 虚假宣传广告中,造成其他群众上当受骗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应通过定期入户走访调 查和水电表走读、门禁人脸识别等管理手段加强对配租家庭的日 常动态化监测,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记录好巡查台账。发现上 条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要按要求做好年度复审 工作,低收入家庭一年一复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年一复审。 年度复审单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保障家庭进行复审。

承租户填写《兴平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审表》并提交家庭 成员收入、住房情况等资格复审资料,管理单位利用大数据平台 对保障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工商注册、养老及住房状况等进行 信息比对,对承租人提交的资料及保障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根据年度复审结果,对符  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继续予以保障,进行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   合同,不符合条件或条件有变化的承租家庭及时告知调整或退出。

第三十七条 房屋调换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因家庭人口变化、年龄、身体原因需在本小区进行房 屋调换的,经审查符合程序要求后依照第十九条执行;

(二)本行政区域内跨小区调整的,需满足就业、子女就学、 重大疾病就医等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同意;

(三)跨县(市)区的调整需退出房屋后重新申请,审核通 过后按批次保障;

(四)因房屋质量原因的调整需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或物业 进行核实、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调换;

(五)除因房屋质量原因进行调整外,首个合同期内不得进 行调整,调整前需完成年度复审。

第三十八条 年度复审资料应在续签合同完成10个工作日 内按照“一房一档”管理细则装入住房档案。

第六章退出

第三十九条 退出家庭应在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或物业服 务企业结算物业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如水电气等费用有结余的, 物业要做好明细登记,与后续配租家庭进行交接。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以下标准对退出的房源进 行验收并登记:

(一)破坏房屋结构的要责令其进行恢复;

(二)对房屋设施、设备(门、窗、供暖、供水、瓷砖等) 造成损坏的要进行修复或赔偿;

(三)马桶、洗涤盆、水龙头、灯泡、开关、插座等易损易 耗品,人为使用造成的损坏、破坏的,应要求更换或照价赔偿;

(四)不影响二次使用的墙体轻微掉皮、贴纸、贴画、空调 孔等不在恢复或赔偿范围;

(五)清理杂物、打扫干净房屋,不得留有建筑或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一)(二)应退房的,但因 客观或实际原因暂时无法退出的,可设置三至六个月搬离期,搬 离期满拒不腾退的,实行高于市场化租金标准并逐年递增直至退 出。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三)至(十)款的,应自该 等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市住房保障服务部 门可责令其退房,超过3个月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高于 市场化租金标准,同时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清退的均列入全市保障房系 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监督监管

第四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要加快推进公租房信用 体系建设,对失信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公租房保障,建立本市的 公租房黑名单制度,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及违 规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清退,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公租房申请、 审核、公示、保障和资格复审、退出、房屋使用等环节资料档案。 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和信息定期及时上传工作, 保证资料、数据完整、准确。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及社区、街道办公租房受 理窗口、办理点应公开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政策,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 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政策宣传,增强群众知晓率。优化工作 程序,理顺办理流程,明确政策条件和工作指南,确保社区和街 道办及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社会面工作有效开展。面向社会公布 申请受理、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及时解释政策和查处群众投诉 举报。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当地 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 金水平的原则,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 确定本辖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困群 体和优抚对象等租金减免政策由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制定,报经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布。公租房租金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及时缴纳同级财政,严禁其他部门或任何单位及个 人挪用、滞留、截留和违规使用。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要建立公租房长效管理 机制,会同同级纪委监委,坚决查处对工作人员在申请受理、资 格审核、轮候分配、房屋调换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和索贿受贿、优亲厚友、以及公职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违规 操作等违规违纪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移 交,严厉打击处罚社会诈骗和中介、咨询机构及个人非法敛财、发布代办广告等违法乱象,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兴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兴平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细则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申请、 审核、公示、配租及退出等主要环节管理,实现精准保障、闭合  管理,推进公租房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对本实施细则所 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从2024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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