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MB2966490R/2022-00028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医疗保障局 |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全市持续扩大特药报销品种,自2021年从原有92种调整至126种后,2022年1月1日又增加至167种,将注射用艾普拉唑钠等147种国家谈判药品按乙类药管理。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中部分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需、难以替代、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这些药品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不仅有效解决了包括恶性肿瘤治疗在内的一些大病、重病患者的治疗难题,更是大大降低了这些药品的价格费用。
调整了特殊药品支付政策:乙类药品总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参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5000元(含)以下由原先的20%下调至10%、5000元以上由原先的35%下调至25%。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个人先行自付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8%、退休职工90%、城乡居民70%。特殊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责任医师)和“双通道”供药模式,将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和省内其他地市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纳入我市参保群众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提供特殊药品保障服务。按照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保障供应、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为进一步促进谈判药品落地使用,明确药品使用不占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不纳入药占比考核,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患者用药,特别是慢性病中“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的保障。参保人员门诊使用特殊药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起付线,不单设支付限额,统一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因病情需要或按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规定需使用2种及以上特殊药品的,经两名或以上特殊药品责任医师评估后,按特殊药品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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