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7700076714/2024-00017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咸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办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4)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处置工作。
(5)坚持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一旦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及时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灾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6)坚持一专多能,资源共享。以现有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各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加强宣传培训,改善应急装备,提高救援技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本预案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综合预案,是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在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细化延伸,用于指导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于:
(2)超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办)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如道路交通、消防、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工业、医疗卫生、旅游、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市政府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9.1);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分管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行业主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部门。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决定启动和终止本应急预案,有必要时,向咸阳市市政府请示启动上级预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兴平市应急管理局,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领域部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根据事故需要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处置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处理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组建应急救援工作组,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工作组以及调整工作组名称。
各工作组设置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参与。
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现场指挥部组建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和会议服务工作,做好重要信息上传下达和分析汇总;做好与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事发地之间的沟通衔接;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故发生领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武警兴平中队、市人武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专家等参与。
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科学分析研判并提出救援方案,为抢险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指导各类救援力量落实救援指令,形成救援合力;对遇险受困人员开展营救、转移、疏散,抢救重要物资;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牵头,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参与;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4)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电信兴平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平分公司参与。
主要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为应急指挥和现场连线搭建通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组织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5)警戒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畅通运输线路,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优先通行;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及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6)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内各医疗机构参与。
主要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转移救治;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做好伤亡信息统计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故发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主要负责现场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收集、整理、上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等工作。
(8)调查评估组: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主要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组织事故评估,为抢险救援救灾决策、事故调查提供支持等工作。
(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主要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所需设备物资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协调调运救灾物资;
(10)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参与。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保障和恢复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维护和抢修,指导受事故影响单位恢复生产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库,并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属地责任,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单位应急预案自救和外部救援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在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超出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升级,配合市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2应急预案体系
(1)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预案,是市应急指挥部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依据。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制定的工作方案。
(2)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职责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结合自身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特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进行重点管控,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市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进行预先研判、预防,关口前移做好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备兴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3 预警行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预警(三级):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预警(四级):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告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组织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加强与毗邻地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协作机制,一旦毗邻地区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且有危及本区域的事故态势,应提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生产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
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基层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政府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和咸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首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对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系统整理,加工汇总,突出总结经验和分析原因、事件调查等情况,做出最终报告。
4.2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以下事故由事发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组织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兴平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兴平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应对同时上报咸阳市、陕西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1)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处置应对。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信息报告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以便对响应级别和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2)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委、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同时上报咸阳市、陕西省政府组织应对。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参与指挥或上位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部署,指挥、协调辖区内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责任。对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请求或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将指挥权移交市应急指挥部。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实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落实“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精准施救”的要求,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3)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救援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协同联动规定、共同展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几项或多项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及危害范围综合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警戒疏散。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3)抢险搜救。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进行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医疗救护。进行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支援。
(5)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6)舆情应对。开展事故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可参照此现场处置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在各自预案中进行完善。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进入和离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时要确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安委办、涉事行业主管部门、融媒体中心参与,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持续发布。未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当涉险人员全部救出,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空气、土壤、水质等基本检测数据符合相应标准,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规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事故发生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60日。
5.3 总结评估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进行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是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完成事故勘查并及时做好理赔。
各通讯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在技术层面保障通信网络正常,根据应急处置发展态势及时调配通信车,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专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数据库及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抢险救灾队伍,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自救保障工作。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加强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6 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鼓励为应急救援人员投保商业保险,完善应急救援人员风险保障体系。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功能较为完善的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人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各镇(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镇(办)、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救援知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监督指导。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兴平市应急管理局。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同时报咸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办)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兴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⑥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兴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兴政办函〔2017〕44号)同时废止。
9.1兴平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9.2兴平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
(1)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市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
(2)市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舆情引导工作。
(3)市政府办:负责市政府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指示,协助处理镇(办)、园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市发改局:组织煤、电、油、气、粮食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5)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配合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属地政府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8)交警大队:负责事发地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9)市民政局:指导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10)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筹措和经费保障工作。
(11)市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为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14)市住建局:依法对全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拆除等专业和违法建设工程除外)。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公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协调物资运输、人员转运等运力保障工作。
(16)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8)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19)市文旅局: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0)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救治及心理干预、现场消杀、流调等医疗救护工作。
(2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办)、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工贸、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
(23)市绿化办: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4)市气象局: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配合、参与全市雷电灾害事故、升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26)武警兴平中队:根据地方政府需求,协调现役专业力量支援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27)市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8)团市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生产安全问题。
(29)市妇联: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0)市人武部:负责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驻兴部队、武警中队参加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1)陕西省水务集团兴平市水务公司: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设施,保障受事故影响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32)国网兴平市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的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因生产安全事故损毁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3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配合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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