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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 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7700076714/2022-00036 发布日期 2019-05-22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应急管理局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

2018年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5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该标准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GB 18218-2018已经代替GB18218-2009,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颁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的有关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并进行备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新发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专业类别)、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安全评价一同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自动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修订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对重新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二、按时进行备案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辨识评估分级工作,并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予以备案的,由我局向申请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的备案范围。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向我局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核销,由我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

四、工作要求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认真对照发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自动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修订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对重新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送我局备案。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作为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重要抓手,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工作,确保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工作。

兴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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