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81MB29900521/2025-00009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行政审批局 |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公司、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在办理注册时应当依法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
1.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3.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兴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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