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81MB29900521/2025-00007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行政审批局 |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兴平市市场准入准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委第27次深改会、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兴平市市场准入准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破解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的难题,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程度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便利化需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咸工作部署要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理念,深化拓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优化提升服务能力为抓手,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着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兴平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动市场准入即准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完善承诺审批要求,再造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即可经营制度。通过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强化失信严惩长效机制建立使用,推动“非禁即入”落实。
三、主要措施
(一)事项清单的制定。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事项梳理,确定实行承诺即入审批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兴平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修订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审批流程等内容,并制定承诺书等有关文书样式。新修订的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等材料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进行长期公开。
(二)实行承诺即入制审批事项的确定要求。
实行承诺即入制审批事项依法准确完整列出每个审批事项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具体审批条件,明确告知承诺事项、改革措施、核查时限、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同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说明改革原因、法律法规支撑情况及法律法规突破情况等内容。
(三)承诺即入制审批的办理。
行政审批窗口在受理企业备案或申请时,需核对备案或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明确符合手续条件的,原则上实现当场办结;对于材料繁多复杂的,可先做材料审查、后办结,审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完善审管衔接工作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推送”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要第一时间将改革事项的审批结果及监管要素向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推送,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进行监管。对于实行“先证后审”、事后抽查等方式进行的行政审批结果,在规定时限范围内,行政审批部门应对当事人的许可条件是否合规进行核查。
(五)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
市数据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失信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黑名单”台账,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部门积极配合移送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信息。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准营、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严格限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行政审批部门批后责任。
1.对于实行承诺即入制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在核查期限内,对当事人的承诺事项进行批后核查。经审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予以撤销有关许可证件。
2.对采取承诺即入制获得许可证件后被撤销的,再次申请不适用承诺即入制。
3.申请人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证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从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该事项办证申请。
4.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移送执法机关从重处罚。
(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1.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开展经营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2.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将通过承诺即入制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移送有关证据材料至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证件及移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三)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负责对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移送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企业通过承诺即入制取得证件并开展经营活动的,执法部门应将通过承诺即入制获得证件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获得证件的企业平等对待,依法实施有效执法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推行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制度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起责任,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同志具体抓、具体管,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着眼于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的需求,周密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落细。
(二)加强协调合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高效协作,按照《兴平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各项改革要求,加强对各自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深入探索及研究,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勇于改革、敢于创新、敢于突破,不断扩大全市承诺即入制和备案制行政审批事项范围,缩减市场准营时限,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责任追究。因未按规定告知许可条件造成违法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责任;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违法的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违法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市委深改办、督查室要加强对改革推进情况的督查,督促各部门严格落实改革工作,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依法处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强宣传培训。市融媒体中心要配合市审改办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放大改革效应,提高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兴平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
兴平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承诺即入事项(经营范围表述) |
相关行政许可、备案 |
申请人承诺事项 |
改革措施 |
行业主管部门 | |
名称 |
实施机关 | |||||
1 |
餐饮服务业 |
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注销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符合《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 2.符合现场核查要求以及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现场自查表,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行政审批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食品销售业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延续、变更、注销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承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条件; 2.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现场自查表,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备案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备案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行政审批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市场监管局 |
3 |
药品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注销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条件; 2.符合现场核查要求以及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药品零售”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现场自查表,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行政审批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市场监管局 |
4 |
会计代理记账执业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许可、延续、变更、注销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条件; 2.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现场自查表,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行政审批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财 政局 |
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注销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条件; 2.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社会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现场自查表,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业务监管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推送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卫 健局 |
6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符合《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条件; 2.符合现场核查要求以及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社会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现场自查表,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业务监管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推送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委宣传部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已经知晓并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
1.一次性告知承诺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齐全、格式正确的,当场发放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4.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手续。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水利局 |
8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延续、变更、注销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条件; 2.符合现场核查要求以及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现场自查表,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行政审批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人社局 |
9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能类) |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延续、变更、注销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条件; 2.符合现场核查要求以及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培训教育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现场自查表,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行政审批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人社局 |
10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注销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承诺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条件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符合现场核查要求以及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行政审批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农业农村局 |
11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注销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符合现场核查要求以及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3.经营性自建房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房屋合格证明; 4.如违反承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和行政审批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完整准确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书。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5.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
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若最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流程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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