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MB2902112B/2022-0028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卫健局 |
一、工作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1)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预防接种规范服务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情况,法定传染病报告的内容、时限、程序等符合规定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预案;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情况;个人防护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消毒管理组织及消毒隔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情况;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及口腔科(诊所)、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消毒供应室、内镜室、口腔科、妇产科和手术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监管工作。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加大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效果监督监测频次,每半年开展一次消毒效果监测,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和消毒效果监测结果不符合规范的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医疗废物处置。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管理及记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备案或认可情况;生物安全制度及实验档案建立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菌(毒)种贮存情况。
(二)医疗监督
1.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存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出租、承包科室情况,发布医疗广告、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三)血液安全监督
1.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辖区内血站、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注册,对献血者、供血浆者的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是否依照规定执行,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包装、储存、运输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频采、超采等行为。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人员、设施、设施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是否使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互助献血和应急用血采血是否规范等。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分工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对全市持证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市场管理科根据本计划,结合实际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医疗市场管理科要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三)开展监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时,医疗市场管理科要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卫健局报告。
(四)医疗市场管理科要针对辖区内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集中人力、物力加以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建立通报制度,严厉查处传染病违法案件,加大传染病防治和消毒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对负责的医疗卫生机构﹙含采供血机构﹚进行2—4次全面监督检查。
兴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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