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织机构 市政府组成部门 统计局 政策法规正文
统计局 政策法规 正文

统计执法监督工作数据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0160240311/2023-00007 发布日期 2023-12-11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工作数据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统计执法监督工作中查询、使用、生成等各环节数据的使用安全,保障统计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系统信息安全标准制度(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数据是指统计信息系统内的统计业务数据、相关管理数据和执法检查生成的数据。其中,所涉及的统计信息系统是指用于统计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执法监督局依托信息系统进行统计数据查询、存储、处理、传输、销毁等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统计执法监督业务的需求,落实统计数据安全责任。

第二章 人员和账号管理

第五条 对统计执法监督工作数据的安全使用管理,统计执法监督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各处负责人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执法处人员原则上只访问和使用本处联系地区数据,下载其他地区数据,需经联系该地区执法处负责人同意。

数据访问和使用应当在账号权限范围内进行,未经相应执法处或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人许可,不得越权访问和下载数据,不得转移到统计信息系统以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私自将统计数据带离本单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数据。

第七条 统计信息系统账号应当实名制,按照要求设置并更换密码,在处室范围内使用。账号使用人应当管理好账号及密码,避免泄露。

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处室人员账号的,应当经过账号使用人及其所在处的负责人同意,在同意的范围和权限内使用。

第八条 各处做好本处借调、挂职和帮助工作等人员的管理,限定其所能查看、知悉的数据范围,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漏。

第九条 严格规范统计执法监督局人员离岗、离职过程,所在处室要及时告知法治监督处,由法治监督处联系系统维护部门注销离岗、离职人员统计信息系统相关的账号。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明确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导入、处理、导出、删除等各个环节责任,对关键环节进行登记、审批、核查,有效保护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各处应在满足业务需要前提下,按照数量和权限范围最小化原则申请开通统计信息系统实名账号,加强对账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相关统计信息系统时,不得越权编辑统计数据,不得越权验收统计报表,使用后要及时退出账户。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汇总省级及以上范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各处人员下载统计信息系统数据,需经处负责人同意。外出开展统计督察、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时需要携带相应地区数据的,需经该地区联系处室的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开展现场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时,使用、存储数据的计算机不能连接互联网,相关计算机、存储介质应妥善保管,确保有关信息数据可管可控,不被非法访问、窃取、篡改或破坏。

督察组和检查组每位成员均需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好对携带数据、生成数据、外部提供数据的管理和保存,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六条 及时梳理统计督察、执法检查、数据分析等工作过程中下载或生成的数据,销毁、删除不再使用的过程数据、历史数据等,不得擅自恢复。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微信、QQ等网络即时通讯软件传输统计数据;禁止在存储统计数据的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连接云盘、网盘等存储应用。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公开、泄露工作中获取的数据。

发现数据丢失、泄露等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统计执法监督局分管负责人,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出现数据安全事件,造成后果的,给予内部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统计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统计执法监督局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在统计执法监督局内部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