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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0160240311/2023-00021 发布日期 2023-12-11 发布机构 兴平市统计局

镇(街道)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经普办的统一安排,为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工作,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顺利开展,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五次经济普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对配齐配强普查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及管理是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我市经普办负责组织,街道)人民政府(经普办)具体实施。各镇(街道)根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周密组织,严把质量关,确保7月20日前完成普查队伍组建,并将相关信息导入管理系统。(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原则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经普办)应根据普查工作量和入户登记难易程度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2名普查员和一台普查设备;每5至10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根据区域普查工作任务,应适当增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普查员的配备要留有一定的预备人员。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方式

为确保单位清查和入户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经普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社区网格员等有关部门的基层人员力量,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普查工作。(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基本要求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要求: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开展普查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2普查员的素质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经培训能够使用普查设备独立开展工作。参加过普查或具备一定财务、统计、经济知识的人员优先聘用。3、普查指导员的素质要求:除具备上述普查员所具备的条件外,政治觉悟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熟悉普查区情况,具有指导普查员完成普查工作的能力。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

1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发放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济普查费用补助的通知》(国统字〔2019〕36号)规定执行。

2社会招聘人员应由当地普查机构参照当地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实际支付劳动报酬。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

普查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普查员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学习培训掌握普查工作技能,向普查对象解答制度规定,依法采集普查数据,核实数据问题,要求普查对象据实纠正数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任务

1.普查员的工作任务。一是认真参加普查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熟练掌握普查工作所需技能。二是主动熟悉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界线和电子地图,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入户路线。三是入户登记时,向普查对象做好宣传告知,认真查阅核对普查对象的各种证照和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资料。四是正确使用普查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下同)完成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五是严格执行各阶段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六是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普查设备的保管。七是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普查指导员的工作任务。一是掌握所负责的普查区域范围及普查区、普查小区边界,了解各阶段工作内容,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二是协调、落实负责普查区域的宣传动员工作,分发普查用品。三是对普查员进行组织、指导。协助普查员完成普查软件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组织、协调、指导、帮助普查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及时解答普查员提出的疑问,掌握普查员工作进度。四是密切沟通联系当地经普办,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将经普办的要求传达至每一位普查员。五是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六是组织普查员做好普查资料收集、整理和普查设备交接。七是完成当地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我市经普办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经普办)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系统全面的线上或线下培训,切实提高普查工作质量。

(一)培训方式及方法

培训工作由我市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可逐级培训或跨级培训,以集中面授为基础,采取网络培训、多媒体课件学习等多种培训方式。培训教员应由接受过上级普查机构培训的业务骨干担任,也可由上级普查机构指派人员担任。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清查、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保密要求、普查工作纪律、普查方案、普查工作流程、普查设备操作、普查软件及普查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入户要求等。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的内容,提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三)培训教材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培训采用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编制的培训教材。

(四)培训要求

培训侧重模拟调查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现场答疑。培训中,要模拟清查阶段和登记阶段入户调查情景,传授入户调查技巧,现场解答参训人员问题。对不能现场解答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普查机构沟通咨询。上级普查机构应及时回复解答。通过培训,要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熟练掌握普查工作所需各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普查设备的使用、普查表的填报方法。

(五)培训考核

培训授课结束后,组织培训的普查机构应进行培训考试,并为培训考试合格且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人员编码制证(《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省、市级普查机构抽取部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试,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测试结果;对测试结果较差的地区,责成县级普查机构强化本地区所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应制定本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制度。

(二)规范工作纪律

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表明身份。

2定期整理工作日志,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普查设备。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4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三)加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及信息管理

1普查证件由普查机构统一编码、印制并颁发,样式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只限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我市经普办通过普查人员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信息,并及时维护更新。

(四)强化人员管理

为保证普查质量,应尽可能保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稳定;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更换或新增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和培训,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上报我市经普办,做好信息更新。

六、其他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严格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我市经普办负责监督指导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经普办)负责具体实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及其日常工作的管理。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经普办)于7月20日前将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普查“两员”信息导入表电子版报市经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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