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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商务局 关于转发兴平市安委办《转发咸阳市安委办转发省安办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4007738143132/2024-00087 发布日期 2024-09-10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兴平市商务局

关于转发兴平市安委办《转发咸阳市安委办转发省安办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科室、电商中心、局属各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

现将兴平市安委办关于转发《咸阳市安委办转发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兴平市安委办[2024]32号)转发你们,请各科室、局属各企业、电商中心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大起底”行动等活动,全面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工作,及时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学习,并认真做好长效落实。

兴平市商务局

2024年8月12日

兴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咸阳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咸阳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咸安委办[2024]55号)转发你们,请各镇(办)、各有关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大起底”行动等活动,及时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学习,全面做好本办法的管得工作。

兴平市安全生委会办公室

2024531

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各成员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陕安委办[2024]58号)转发你们,请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大起底”行动等活动,全面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工作,及时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学习,并认真做好长效落实。

附件: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

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5月31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有关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业:

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有力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周密部署本办法的宣贯工作,及时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传达学习,督促指导常态长效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日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上级检查、各类举报经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限、责任、措施、效果、监督等方面作出的公开承诺。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负总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事项,组织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每季度带队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每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发现的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动态清零公开承诺。已作出清零承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重复承诺。

集团公司等多层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最低法人层级单位、或者最低管理层级单位、或者集团公司总部认定的最基层现场生产经营单位(上述统称“基层现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上层级单位应当指导、督促检查基层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公开承诺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出入口、文化墙、公示栏、电子大屏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 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检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承诺书应当对检查的范围、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不断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常态化运行。

(二)对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承诺书中应当描述前期所有未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承诺内容的执行情况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发现和有关方面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行业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落实闭环管理。

第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作出承诺或者承诺事项未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开展检查,或者查出后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结束。


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公示

(参照样本)

排查结果:①发现重大事故隐患1条②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时间:202X年X月X日

排查人员:排查主要参与人姓名及职务

排查范围:①XX 煤矿井上下全系统②xx 公司工业区

排查内容:XX公司依据《XX行业判定标准》,对XX系统和 xX方面进行严密排查,经排查在本单位XXX地点,发现 XX重大事故隐患1条,现已按照XX规定采取措施。

前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2024年X月X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1条,描述整改进展情况和销号日期。(未完成销号前,持续公示。)

本人承诺:①此次排查,真实有效,并已将排查结果报送上级XX管理公司,后期将采取XXX等措施,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常态化运行。②此次排查,真实有效,已从整改时限、责任、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等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已将排查结果报送上级 XX 管理公司和 xx局。

承诺人:XXX

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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