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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兴平环责改〔2026〕1号

索引号 11610400732652194Y/2026-00050 发布日期 2026-06-29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当事人名称:咸阳隆祺臻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E2869J7J

地址:兴平市南位镇陈阡村三组

2026年6月9日9时,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执法人员毛*宏(执法证号:27030315012)、安*(执法证号:27030315043)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现场已建设完成猪舍5栋,单栋猪舍建筑面积约1460㎡。每个猪舍设计养殖规模为1000头生猪,猪舍内配套固液分离机、正压通风管道、空气过滤设施正在安装中,养殖配套的自动上料塔、沉淀池、发酵池、干粪棚正在建设中,现场未提供养殖项目相关环评手续。经查,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兴平分局于2026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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