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5-00136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当事人名称:兴平市谦顺牧业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Y0P103R
地址: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村口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接群众举报,某养牛场10月15日夜间通过管道向小南村北灌溉渠排放养殖粪污。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养牛场由自然人王*兵于2025年4月承包兴平市谦顺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场地经营,借用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存栏肉牛约160头。经现场检查和询问,10月15日晚,王*兵将尿液暂存池粪污抽至1000立方米饲料池,再通过水泵、软管将约160立方米尿液排至养牛场北侧宝鸡峡店张街道办段三支灌溉渠(即小南村北灌溉渠,已做水泥防渗),致渠内1000米水体发黑,后经指出抽回粪污。检查还发现,该养牛场粪污收集处置不规范,尿液排入场外南侧500立方米水泥防渗收集池,池顶破损、西侧地表有少量积粪;池南侧耕地新建20立方米尿液暂存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检查发现,王*兵还将粪污收集池内发黑发臭的尿粪混合物抽排至池南侧耕地。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允许王*兵借用其营业执照开展养殖活动,王*兵在实际运营中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兴平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第五大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情形分类:“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但运行不稳定,经采取临时或应急收集、或贮存或利用、处置措施后,仍对环境影响,影响较轻”。养殖规模:“常年存栏肉牛100头以上,不足200头”。处罚幅度:4-5万。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6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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