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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兴平环责改〔2025〕7号

索引号 11610400732652194Y/2025-00135 发布日期 2025-11-12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当事人名称:兴平市谦顺牧业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Y0P103R

地址: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村口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养牛场10月15日夜间存在通过管道向小南村北灌溉渠排放养殖粪污的行为。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养牛场进行检查。经查,2025年4月,该养牛场由自然人王*兵承包兴平市谦顺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场地进行肉牛养殖,并借用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等手续,目前,存栏肉牛约160头。

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养牛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5年10月15日晚,王*兵将尿液暂存池的粪污抽到容积约1000立方米的饲料池,随后通过水泵搭配软管,将饲料池内约160立方米的尿液抽排至养牛场北侧宝鸡峡店张街道办段三支灌溉渠内(实际为投诉内容中的小南村北灌溉渠,已做水泥防渗处理),造成渠内约1000米长度水体发黑污染。经我局执法人员指出后,王*兵已将渠内粪污抽回饲料池。

当天检查还发现该养牛场粪污收集处置不规范,将产生的尿液排入养牛场外南侧容积约500立方米的水泥材质防渗收集池,收集池顶部存在破损,西侧地表已出现少量积粪;收集池南侧耕地中新建有约20立方米的尿液暂存池,该暂存池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

2025年10月31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检查发现,王*兵还将粪污收集池内暂存的发黑发臭尿液粪便混合物抽排至池南侧耕地。兴平分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允许王*兵借用营业执照开展养殖活动,王*兵在实际运营中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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