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5-00021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当事人名称: 兴平市天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9077996XD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兴礼路高干渠北侧
2024年12月3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岳*(27030315016)、刘*(27030315014),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调查,调阅你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2024年1-9月,你公司1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恒值,8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0值,以上车辆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的条件,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D兴平环罚(听)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四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5 辆以上 10 辆以下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处罚幅度为20-3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整(大写:玖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21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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