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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兴平环罚〔2025〕1号

索引号 11610400732652194Y/2025-00020 发布日期 2025-02-14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当事人名称: 陕西国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42383L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环路南段

2024年11月21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岳*(27030315016)、刘*(27030315014),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得知你公司2022年5月开工建设钢结构车间和表面处理车间(二期项目),2023年7月建成。表面处理车间建设有1台大型喷砂设备(配套污染治理设施2台旋风除尘器+1台袋式除尘器),1台小型抛丸除锈设备(配套污染治理设施1台袋式除尘器),1条喷漆环线(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水幕+活性炭+吸附棉),1条喷漆线(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干式过滤+淋浴式双筒气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钢结构车间建设有1台高速激光切割机,8台二保焊机,3台焊烟净化器,5台烟尘净化器,1台数控液压板料折弯机等设备。你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二期工程项目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及审批文件,并在现场询问笔录中说明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项目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兴平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大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5%-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项目总投资额3910250.50元,处罚幅度为总投资额的1.6%。罚款人民币62564元 (大写:陆万贰仟伍佰陆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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