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5-00016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当事人名称:兴平市华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XM0TD9H
地址:兴平市马嵬镇安家村1组36号
2024年12月1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增喷砂工序及喷漆房未办理环评手续。
2025年1月6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娄*(27030315009)、毛*宏(27030315012),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阅《兴平市华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成套设备生产线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自主验收)显示你公司建设喷漆房1间。现场核查实际建设喷漆房2间,新增喷砂房1间。你公司新增喷砂工序及新建喷漆房1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项目审批文件。兴平分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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