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68 | 发布日期 | 2024-09-17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当事人名称:兴平市宇融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087781515Y
地址:兴平市(迎宾大道)窑头村村委会东临
法定代表人:孟*园
2024年7月18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毛*宏(27030315012)、岳*(27030315016),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反馈兴平市宇融建材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建筑垃圾堆场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未覆盖,厂区露天堆放砂石,厂区地面未落实洒水措施、厂区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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