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5-000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当事人名称:兴平市天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9077996XD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兴礼路高干渠北侧
2024年12月3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岳*(27030315016)、刘*(27030315014),对兴平市天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调查,调阅你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2024年1-9月,你公司1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为恒值,8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为0值,以上车辆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的条件,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验报告。兴平分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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