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57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当事人名称:陕西国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42383L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环路南段
2024年11月21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岳*(27030315016)、刘*(27030315014),在对陕西国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2年5月开工建设钢结构车间和表面处理车间(二期项目),2023年7月建成。表面处理车间建设有1台大型喷砂设备(配套污染治理设施2台旋风除尘器+1台袋式除尘器),1台小型抛丸除锈设备(配套污染治理设施1台袋式除尘器),1条喷漆环线(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水幕+活性炭+吸附棉),1条喷漆线(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干式过滤+淋浴式双筒气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钢结构车间建设有1台高速激光切割机,8台二保焊机,3台焊烟净化器,5台烟尘净化器,1台数控液压板料折弯机等设备。你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二期工程项目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及审批文件。兴平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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