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48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当事人名称:兴平市宇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087781515Y
地址:兴平市(迎宾大道)窑头村村委会东临
2024年7月18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毛*宏(27030315012)、岳*(27030315016),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反馈兴平市宇融建材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建筑垃圾堆场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未覆盖,厂区露天堆放砂石,厂区地面未落实洒水措施、厂区地面积尘严重。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兴平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五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 ²以上 500 m ²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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