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34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当事人名称:陕西诚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Y05RW66
地址:陕西省兴平市北环路兴礼路口东侧
2024年3月23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你公司商砼搅拌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车牌号为陕DB7301的商砼搅拌车辆排气管传感器被拔出,车辆仪表盘显示尿素液位为零。车牌号为陕DB9332的商砼搅拌车辆氮氧化物传感器被拔出,车辆仪表盘显示尿素液位为零。影响车辆尾气氮氧化物排放量。2024年7月1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杨*龙(27030315036)、岳*(27030315016),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陕西诚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反馈情况属实。你公司已联系维修人员对车辆控制电路板进行更换,尿素液位显示为100%。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兴平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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