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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兴平环罚〔2024〕14号

索引号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20 发布日期 2024-10-10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陕西诚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Y05RW66

法定代表人:来*安

地址:陕西省兴平市北环路兴礼路口东侧

2024年6月13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惠*超(27030315013)、岳*(27030315016),在对陕西诚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卸料仓2台罐车正在卸料仓下料。现场调阅你公司智慧商砼ERP管理系统,信息显示2024年6月13日已生产发货354方混凝土,计划生产量667方混凝土。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兴平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大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二十三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整改情况:“限期内整改”。处罚幅度为0-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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