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19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兴平市中医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610481435720920D
法定代表人:李*
地址:兴平市南关西路31号
2024年4月9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兴平市中医医院检查时发现,你医院2024年第一季度对噪声、废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进行监测。
2024年5月8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娄*(27030315009)、岳*(27030315016),对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交办兴平市中医医院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医院2024年第一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及噪声开展监测。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季;要求噪声监测频次为1次/季。你医院于6月25日开展了第二季度监测采样工作。经调查,认定你医院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兴平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医院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大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十三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事实:“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规定的1/2的;或原始监测记录超过1/2的”。处罚幅度为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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