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03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兴平市宇融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087781515Y
地址:兴平市(迎宾大道)窑头村村委会东临
法定代表人:孟*园
2024年7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反馈兴平市宇融建材有限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一般排放口)。现场检查时由于连接雾炮和喷淋设备的水管打开水龙头无水,因此雾炮机和喷淋设备开启后无法正常使用。
2024年7月18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毛*宏(27030315012)、岳*(27030315016),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反馈兴平市宇融建材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连接雾炮和喷淋设备的水管打开水龙头无水,雾炮机和喷淋设备开启后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毛*宏(27030315012)、岳*(27030315016),证明你公司现状及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毛*宏(27030315012)、岳*(27030315016),证明你公司现状及违法事实。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毛*宏(27030315012)、岳*(27030315016),证明你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毛*宏(27030315012)、岳*(27030315016),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张,提取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惠*超(执法证号:27030315013)岳*(执法证号:27030315016),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