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02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兴平市鸿顺运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6257879XY
地址:陕西省兴平市东环路大阜村
法定代表人:康*坤
2024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柴油货车专项检查,发现兴平市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陕DB2809、陕DB2329、陕DB3367共3辆柴油货车排放装置通过加装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
2024年7月30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李*卫(27030315021)、符*华(27030315010),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兴平市鸿顺运输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企业联系维修人员已对车辆排放装置加装的螺母进行去掉,温度传感器恢复车辆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30日,制作人员:李*卫(执法证号:27030315021)符*华(执法证号:27030315010),证明你公司现状及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30日,制作人员:李*卫(执法证号:27030315021)符*华(执法证号:27030315010),证明你公司现状及违法事实。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0日,制作人员:李*卫(执法证号:27030315021)符*华(执法证号:27030315010),证明你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0日,制作人员:李*卫(执法证号:27030315021)符*华(执法证号:27030315010),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张,提取时间:2024年7月30日,制作人员:李*卫(执法证号:27030315021)符*华(执法证号:27030315010),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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