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01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石油分公司兴平科技四路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CBX7AA38
地址:兴平市科技四路与槐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伟
2024年7月16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杨*(27030315041)、闫*亮(27030315018),对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反馈咸阳广顺通贸易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现经营者实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石油分公司兴平科技四路加油站,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未进行噪声监测工作。排污许可证要求噪声监测频次为1次/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6日,制作人员:杨*(27030315041)、闫*亮(27030315018),证明你公司现状及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6日/2024年7月17日,制作人员:杨*(27030315041)、闫*亮(27030315018),证明你公司现状及违法事实。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制作人员:杨*(27030315041)、闫*亮(27030315018),证明你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制作人员:杨*(27030315041)、闫*亮(27030315018),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张,提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制作人员:杨*(27030315041)、闫*亮(27030315018),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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