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732652194Y/2024-00300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陕西银豆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XTQF29U
地址:兴平市子孝村小学北
法定代表人:张*
2024年7月18日,兴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娄*(27030315009)、刘*(27030315014),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反馈陕西银豆食品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娄*(27030315009)、刘*(27030315014),证明你公司现状及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娄*(27030315009)、刘*(27030315014),证明你公司现状及违法事实。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娄*(27030315009)、刘*(27030315014),证明你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娄*(27030315009)、刘*(27030315014),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张,提取时间:2024年7月18日,制作人员:娄*(27030315009)、刘*(27030315014),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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