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81016023987L/2024-00121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 主体 |
备注 |
1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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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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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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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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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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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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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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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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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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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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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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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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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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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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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擅自停止使用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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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经许可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取水或者未按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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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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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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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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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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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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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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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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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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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核验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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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擅自扩大疏干区域或者变更排放地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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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而未及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予以补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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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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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建设安装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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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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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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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取水许可项目和水利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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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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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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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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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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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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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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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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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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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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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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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第四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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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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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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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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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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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超越水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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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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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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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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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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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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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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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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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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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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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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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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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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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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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土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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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水土保持工程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土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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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土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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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土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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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未按设计施工或未按规定进行管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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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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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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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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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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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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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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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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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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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或未按照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管线、电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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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在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水工程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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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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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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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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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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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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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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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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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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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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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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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按期报送竣工资料或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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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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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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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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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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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未按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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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经许可在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损坏河道等工程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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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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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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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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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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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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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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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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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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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水利领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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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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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水利领域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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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水利领域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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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水利领域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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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水利领域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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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水利领域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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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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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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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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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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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水利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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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水利局 |
|
115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
水利局 |
|
116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水利局 |
|
117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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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水利局 |
|
119 |
对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
水利局 |
|
120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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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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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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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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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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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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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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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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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九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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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九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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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九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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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九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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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九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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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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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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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三条 |
水利局 |
|
136 |
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零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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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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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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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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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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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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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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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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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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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水利领域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水利局 |
|
146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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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水利领域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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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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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水利领域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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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水利局 |
|
151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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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水利局 |
|
153 |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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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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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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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水利局 |
|
157 |
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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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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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水利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依约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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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水利领域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核自行招标的;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未进行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而未采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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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的;招标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的;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的;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文件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定时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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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水利领域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超过编制印刷成本的;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的,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水利局 |
|
163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
水利局 |
|
164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
水利局 |
|
165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
水利局 |
|
166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
水利局 |
|
167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水利局 |
|
168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
水利局 |
|
169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 |
水利局 |
|
17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水利局 |
|
171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水利局 |
|
172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条 |
水利局 |
|
173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水利局 |
|
174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
水利局 |
|
175 |
对水利工程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
水利局 |
|
176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十四条 |
水利局 |
|
177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水利局 |
|
178 |
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水利局 |
|
179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
水利局 |
|
180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
水利局 |
|
181 |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
水利局 |
|
182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
水利局 |
|
183 |
对水利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
水利局 |
|
184 |
对水利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水利局 |
|
18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六条 |
水利局 |
|
186 |
对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
水利局 |
|
187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
水利局 |
|
188 |
对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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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工程安全,破坏和扰乱水工程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水利局 |
|
190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或者封闭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水利局 |
|
191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强制封井或者回填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
水利局 |
|
192 |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
193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组织封井或者回填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水利局 |
|
194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 |
水利局 |
|
195 |
对查封、扣押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水利局 |
|
196 |
对逾期不清理乱倒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水利局 |
|
197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的,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水利局 |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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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
199 |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
水利局 |
|
200 |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道路,电缆且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 |
水利局 |
|
20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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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
水利局 |
|
203 |
对逾期不拆除的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
水利局 |
|
204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
水利局 |
|
205 |
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水利局 |
|
206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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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渭河水量调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
水利局 |
|
208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
水利局 |
|
209 |
城乡供水工程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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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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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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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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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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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水利领域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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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节约用水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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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防洪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第五十九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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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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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淤地坝建设、管护、防汛抢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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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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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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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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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防汛抗洪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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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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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防汛抗旱费用补偿或救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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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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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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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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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核备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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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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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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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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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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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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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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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非防洪建设项目安全度汛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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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施工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十三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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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 |
其他权力类型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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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前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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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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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自主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九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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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水利工程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一款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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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报备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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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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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措施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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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质量评定结论核备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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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水利工程中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相关资料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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