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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经省人大表决通过并颁布实施

索引号 11610481016023987L/2024-00110 发布日期 2024-08-08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水利局

    5月30日,第四次立法修订的《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颁布实施,为河湖长履职和进一步推进河道管理体制提供了法治保障,将我省河湖长制提升至立法层面,标志着我省河道依法规范化管理迈上新台阶、步入发展快车道。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00年至2018年经过三次修订,在全省河道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较早,已明显滞后于我省河道管理实际,存在与上位法规定及国家新要求不一致、不适应的情形。加之近年来河道非法采砂、涉河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频发,亟需《条例》依法管理和规范。同时随着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实施、河湖长制的全面推行,对原《条例》进行第四次修正十分必要。

      按照省水利厅立法安排,《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工作由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具体实施。自2021年7月启动以来,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学习借鉴省外相关经验,开展省内各地市立法调研,征求各地市及厅直单位修正意见,邀请省内行业知名专家及地市基层工作人员开展研讨会,逐条讨论、修订。三年来,共组织3次14场立法调研、2次13地市征求意见、4次专家咨询,中心立法小组14次集中讨论,并经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人大层层审核修改。

      新修订的《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了20条、删除了15条、新增了4条内容,分为总则、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河道清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5条。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确立了河湖管理体制。从地方法规层面规定了全省实行河湖长制,建立了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二是规范了河湖管理新问题。新增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内容,强化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为加强流域岸线管理保护、规范河道岸线利用提供了依据;新增有关清淤疏浚的规定,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行洪、蓄洪、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科学评估论证,确有必开展的,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疏浚方案,并明确了审批权限;新增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中补救措施及相应法律责任。三是细化了河道管护规定。对照上位法完善了危害河道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的规定,修改了河道采砂管理、行政处罚额度等规定。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颁布,将我省河湖长制提升至立法层面,为河湖长履职和进一步推进河道管理体制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标志着我省河道依法规范化管理迈上新台阶,步入发展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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