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3960W/2024-00003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审计局 |
一、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审计规章制度,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
3.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4.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7.根据授权审计的中、省、咸属驻兴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及其它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
(五)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审计专业培训。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审计局党委书记、局长 吴静雅
联系电话:029-38822362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单位地址:兴平市县门街西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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