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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兴平市审计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481016023960W/2024-00022 发布日期 2024-10-31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审计局


兴平市审计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请示报告报备等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参照陕西省审计厅《市级党委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制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审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审计署、省委省政府、陕西省审计厅、咸阳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保做到上下贯通、步调一致、同向发力,为建设现代化新兴平作出审计新贡献。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把请示报告报备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穿到请示报告报备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牢记授权有限,对超出职责权限以外的事项,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报备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工作。

(五)坚持务实高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多头请示、重复报告。

第四条  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

(一)工作周报告;

(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

(三)上级领导来报告;

(四)重要客商来报告;

(五)新闻媒体来兴采访请示报告;

(六)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

(七)重要会议审批请示报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向市审计局请示报告报备事项:

(一)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审计署及省厅、市局工作安排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关于我审计工作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制定、重大体制变动等;

3.出台审计工作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4.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审计事项;

5.(区)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况;

6.调整省厅、市局党组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省厅、市局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7.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审计署及省厅、市局工作安排,推进审计工作重要改革和重要工作情况;

2.关于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重大机构调整、编制调整情况;

3.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述职报告;

5审计机关出具的所有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6.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及经验总结;

7.审计机关发生或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包括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件、重大失泄密事件、审计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并受到党纪国法处理情况等;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1.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情况;

2.本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到审计机关视察工作或开展慰问,以及重要指示情况;

3.市级以上表彰推荐以及重大表彰事项,市级及以上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4.审计局局长人事变动情况;

5.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存在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6.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党组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工作主体责任,以审计机关名义向政府、市审计局进行请示报告报备。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报备工作负总责。根据要求报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审计办的事项,不再报送市审计局。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报备。情况紧急、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或者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报备,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请示报告报备。口头请示报告报备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应当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书面方式请示报告报备。

第八条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深刻认识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做好请示报告报备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结合工作实际如实做好请示报告报备相关工作,切实将请示报告报备制度落到实处。

第九条  审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工作节奏,向上级审计机关请示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进行请示,给上级审计机关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向上级审计机关作出的相关工作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审计机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遇到重大事项如有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局办公室应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请示报告报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内容有保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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