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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民法院 兴平市司法局关于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加强诉源治理推进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016024007G/2024-00025 发布日期 2024-09-25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司法局

各人民法庭、各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抓前端、治未病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按照中市关于加强市域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司发﹝2023﹞1号精神现就我市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推进诉源治理,成立兴平市非诉讼纠纷解中心工作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在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基础性和前置性优势和作用,推动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纠纷,强化工作保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兴平、法治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组建“兴平市非诉讼纠纷解中心切入点,在原“兴平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力量,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司法行政、法院、仲裁等部门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纵向和横向联动调解机制,合力在基层化解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规范完善、提升现有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进一步强化非诉讼化解中心统筹指导作用,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水平和服务质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功能职责及受案分流

功能职责:组建成立的兴平市非诉讼纠纷解中心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指导法院紧密协作联动、各相关单位部门衔接互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集成多种调解方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平台。实行统一指挥、集中受理、分流转办、协同攻坚集中调处、跟踪督办、评估反馈资源共享

受案范围:市本级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调解的纠纷、市人民法院诉前引导受理的纠纷、市人民法院诉讼预立案登记委托(派)受理的案件、有关部门移交移送转办且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纠纷(案件)等。市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进行统一受理、统筹安排和指派指导按照纠纷(案件)的属性和特点,分流至各专业性、行业性和地域性调委会,或直接指派本市级调解员调解,也可请示领导后邀请其他有法律知识的人参与调解。

四、加强诉调对接

(一)加强诉前引导。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引,增强当事人及法律服务工作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意识。人民法院加强诉前引导,引导当事人可直接申请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进行调解。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预立案登记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向市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案件属地及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及时登记立案。

)及时分流案件。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在正式立案前直接与市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对接,委派中心参与调解;也可在诉中委托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托委派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指定。

依法受理调解。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受理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和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并向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并结案。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办理调解终止手续,将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

五、建设要求

()规范场所设置。中心应当设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当统一标牌标识和服务流程,规范接待引导和窗口服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设置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室)、行政调解室、个人品牌调解室、视频调解室等功能区域。

()建立专职队伍吸收兼职调解人员。要建立“两专”队伍,一是建立调解专家队伍,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邀请专家参与成立调解专班。二是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聘专职调解员(市级不低于5人,其他调委会不低于2人)开展日常调解服务。三是在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中,积极吸收兼职调解员,在调解队伍力量不够时,确保来得了、用得上、靠得住。同时,积极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共同参与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可协调各相关机关单位选派业务专家和公职律师,指导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选派专业人员,入驻中心或兼职并参与涉及本位、本行业、本领域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三)强化培训指导,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指导要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力度。落实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的业务指导,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兴平市非诉讼纠纷解中心建设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要求,是推进新时代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务实举措,是诉源治理的有效手段,是服务为民的具体行动。务必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重视支持,结合非诉纠纷调解和诉源治理等重点工作,共同统筹指导好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建设。

()强化经费保障。在现有人民调解和诉源治理经费保障渠道的基础上,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标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多家合力、多种渠道争取各层面的财力支持,积极推动将中心日常运行、人员聘用、案件补贴、专家咨询、培训交流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清单,建立与中心作用发挥相匹配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引导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为矛盾纠纷调解化解提供多元保障。

()宣传表彰。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首选率。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讲好“人民调解故事”,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表扬力度,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兴平市人民法院                    兴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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