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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索引号 11610400MB2966028A/2025-00001 发布日期 2025-01-03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2412月31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现将 2024年度经营体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51月1日至20256月30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53月1日至20256月30日。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提前报送2024年度报告,主动积累企业信用;同时提示各类企业及时公示即时信息(股东及出资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等)。

二、年报方式

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https://s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

二是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shaanxi.gov.cn/)报送并公示;

三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陕西市场监管”“兴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

个体工商户除以上三种方式外,也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实现企业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企业应同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相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分别报送海关、商务、外汇等部门相关年报事项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同时报送2024年度相关年报事项,企业年报实现“多报合一”

四、法律后果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望广大经营主体珍惜信用和商誉,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年报咨询电话:市市场监管局:029-38832865

市人社局:029-38822318

市统计局:029-38822120

附件: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告知书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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