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MB2966028A/2026-00063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兴平市农夫果园水果超市
产品名称: 龙眼
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抽样日期:2026年2月25日
二、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18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兴平市农夫果园水果超市经营的龙眼的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2026)SPXP013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所执法人员于3月24日接到局交办流转单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并签收回执单,并进行经现场调查:当事人一共购进了一件18斤货,除去2斤损耗,以15元/斤的单价已全部销售完,共计240元。经3月25日时对当事人调查询问:龙眼是从西安雨润水果批发市场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随后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已查实:兴平市农夫果园水果超市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如实说清进货来源,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即“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