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MB2966028A/2025-00010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兴平市麦德好金都生活超市
产品名称: 香蕉
不合格项目: 噻虫嗪项目
抽样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二、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9日,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抽检报告。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4)SPXP189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麦德好金都生活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4)SPXP1891,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信息载明抽样基数香蕉:6.8千克;抽样数量:3.4千克;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2日;备样数量:3.4千克;单价:5.7元/千克;
现已查实:兴平市麦德好金都生活超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场责令当事人完善索证索票。
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3.78元(玖拾叁元柒角捌分);
2、罚款2000(贰仟元)。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