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MB2966028A/2024-00387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兴平市王堡辣椒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产品名称: 土鸡鸡精
不合格项目: 谷氨酸钠项目
抽样日期: 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9日、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12日、2024年11月5日
二、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20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202401466J,检验结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9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202401824J,检验结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8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202402172J,检验结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2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XBJ24620902784130
379ZX,检验结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5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2024003766J,检验结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王堡辣椒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202401466J,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信息载明抽样基数土鸡鸡精:6袋(200克/袋);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抽样日期:2024.05.20;备样数量:3袋(200克/袋);单价:6.8元/袋,生产日期:2024.01.09。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王堡辣椒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202401824J,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信息载明抽样基数土鸡鸡精:6袋(200克/袋);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抽样日期:2024.05.29;备样数量:3袋(200克/袋);单价:6元/袋,生产日期:2024.01.09。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王堡辣椒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202402172J、NO:XBJ24620902784130379ZX,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信息载明抽样基数土鸡鸡精:6袋(200克/袋);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抽样日期:2024.07.08;备样数量:3袋(200克/袋);单价:6元/袋,生产日期:2023.12.0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信息载明抽样基数土鸡鸡精:4袋(400克/袋);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抽样日期:2024.07.12;备样数量:2袋(400克/袋);单价:10元/袋。,生产日期:2024.05.03。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王堡辣椒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土鸡鸡精检验报告NO:2024003766J,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信息载明抽样基数土鸡鸡精:6袋(200克/袋);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抽样日期:2024.11.05;备样数量:3袋(200克/袋);单价:6元/袋,生产日期:2024.07.09。
现已查实:兴平市王堡辣椒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生产经营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的土鸡鸡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违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60元(柒仟贰佰陆拾元);
2、罚款26000元(贰万陆仟元)。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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