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MB2966028A/2024-00386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兴平市新一年四季百货经销部
产品名称: 散麻花、散粉条
不合格项目: 铝的残留量项目
抽样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二、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散麻花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4)SPXP1523、散粉条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4)SPXP1526,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新一年四季百货经销部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散麻花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4)SPXP1523、散粉条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4)SPXP1526,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信息载明抽样基数散麻花:2.3千克;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抽样日期:2024年10月22日;备样数量:0.53千克;单价:15.98元/千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信息载明抽样基数散粉条:2.4千克;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抽样日期:2024年10月22日;备样数量:1.1千克;单价:9.98元/千克。
现已查实:兴平市新一年四季百货经销部经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散麻花、散粉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贰佰叁拾元);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叁仟元)。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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