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81016023813B/2025-00049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人社局 |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追缴欺诈冒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54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杜绝在职人员死亡缴费、受惩戒及退休死亡人员多领、冒领养老金问题,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制定本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的,参保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报告
(一)在职参保人员死亡;
(二)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
(三)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下落不明超过12个月;
(四)参保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判处刑罚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报告人员及上报时限
(一)在职参保人员及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上业务经办系统”向兴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报暂停业务。
(二)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下落不明超过12个月,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兴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报待遇暂停业务。
(三)参保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自接收到判决通知书或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书3个工作日内向兴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报暂停业务。
三、申报资料
(一)在职参保人员死亡
1、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3、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
1、提供《待遇暂停核定表》。
2、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3、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三)参保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
1、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判决通知书或监察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书。
四、业务处理
(1)参保单位申报待遇暂停业务后,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兴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经核对资料后,依据相关部门的丧葬费抚恤金计算标准发放抚恤金,对于有超领待遇的先予以追回再发放抚恤金。
(2)待遇停发,对下落不明超过12个月的,从次月开始停发养老待遇。对于在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周期内未进行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超过认证周期的次月停发其养老金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关规定计发死亡待遇,暂时停发的养老待遇不再补发。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发放
惩戒及死亡报告制度是有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冒领骗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经办机构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因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停发业务等导致死亡、退休、失踪、受惩戒人员多领、欺诈冒领养老金的,其所在单位应在发现问题的30日内追回涉及的养老保险基金,并退回至原基金账户。逾期未退回的,按照陕人社函〔2019〕544号文件精神规定,由所在单位向经办机构全额垫付其死亡、退休、失踪、受惩戒等人员违法侵占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加大力度继续追缴,确保基金不流失。对于参保单位未追缴退回或未全额垫付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新增退休人员等相关业务。
各参保单位要加强与财政、公安、民政、司法、民族宗教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参保人员受惩戒及死亡上报工作。对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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