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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公示公告 正文

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610481016023872E/2024-00044 发布日期 2024-09-02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

按照咸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农计财〔2024〕14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升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重点从家庭农场培育、专业合作社发展等方面着手,积极培育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锚定建设农业强市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升新型经营主体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实现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管理;提升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经营理念,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二、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项目

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本级以上示范社均可申报项目扶持:

1、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实体、正常运行1年以上;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优质生产服务联农带农紧密经营稳健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

3、合作社申报需提供资料:合作社简介、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银行收支流水及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荣获荣誉证书,产品注册商标等复印件,带动群众增收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

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均可申报项目扶持:

1、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已成功申领“一码通”的家庭农场

2、经营规模适度生产财务规范制度健全有效应用先进技术及声誉效益良好

3、申报需提供资料:农场简介,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证书、法人身份证、荣誉证书、产品注册商标等复印件,农场生产记录台账、“随手记”账务记录情况及一码通使用情况,规模化基地照片,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等相关资料。

三、补贴标准、对象及环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项目

1、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2、资金补助环节

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到

加工、储运、营销、服务等全部生产运营中的关键环节的软硬件建设(不包括办公室、围墙、路面等非必要、与生产不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加强合作社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规范财务,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改善生产实施条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3、优先和限制

同等情况下粮油生产为主、退役军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合作社、形成并入选全国或省级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

以下情况不纳入扶持范围: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非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主体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不与其他中省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不能叠加享受;两个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支持的合作社原则上不享受补助。

(二)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项目

1、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2、资金补助环节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农场开展从农业生产基础建设

到加工、储运、营销、服务等全部生产运营中的关键环节的软硬件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用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不可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

3、优先和限制

在同等情况下对以粮油生产为主或由退役军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家庭农场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

同一主体省级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与其他中省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不能叠加享受;两个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家庭农场补助资金支持的家庭农场原则上不享受补助。

四、评选程序

1、自主申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根据申报条件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1)。

2、专家组审查。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结合项目申报表实地查看,筛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单位。

3、公告公示。在兴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单位名单,公告时间7天。

五、项目实施时间安排

(一)项目申报阶段2024年8月10日至8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公布项目实施方案,接收新型经营主体申报。

(二)项目审查阶段2024年9月1日至9月15日)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资格审查,初步拟定新型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对拟定享受扶持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公示。

(三)项目实施阶段2024年9月16日至2025年3月15日)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经营主体,制作项目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四)验收阶段2025年3月16日至3月31日)承担项目实施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对实施的项目,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意见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程序规定完成资金拨付。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项目实施主体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要把项目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工作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带动周边群众增收,确保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取得实效。

2、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本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财务收支账簿,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积极开展会计电算化,并将财政扶持资金量化到每个成员,按盈余比例给本社成员进行分配并提取公积金。

3、强化示范推广。充分做好新型经营主体的经验做法亮点,进行提炼宣传推广,真正的发挥引领作用,为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中省财政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申报表

                 兴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3日


2024年中省财政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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