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81016023872E/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咸阳市委和兴平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制定工作。
(二)统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及经营管理工作。
(四)发展壮大全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拟订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及体系建设的建议。培育、壮大、保护农业品牌,提升品牌竞争力。
(五)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农机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粮食、果品、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全市产业扶贫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负责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推动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开展农业有关的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等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地方标准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推动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体系、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引进、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资源调查研究,制定农业区域开发规划,农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全市农业利用外资规划,审查农业重大引进项目及重大农业发展项目的论证;搞好农业布局调整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监督全市动、植、水产品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及考核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申报、招投标、现场勘验及施工管理工作;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和资金的申请、筹集、下达、拨付和有偿资金回收和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治理调整、变更、实施、管理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农业机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及教育培训,对农机产品质量、农机作业质量和农机维修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农机牌、证核发、机具检审验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度检审验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检查;负责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农机事故,做好农业机械化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负责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和收获作业备案工作。
(十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农业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十八)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及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出售、收购、利用、经营、繁殖、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审核批准。
(十九)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镇办的农业工作。
(二十)负责农业机械、农业建设项目、冷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 责 人 :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窦剑辉
联系电话:029-3882239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公地址:市政府大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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