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3848X/2024-00025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民政局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咸阳市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咸阳市地名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活动。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导向,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坚持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地名管理工作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部署情况;
(二)市级地名管理办法制定、修订主要情况;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更名方案;
(四)全市各级行政区划名称变更方案;
(五)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开展情况;
(六)地名管理工作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省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应报告的地名管理工作;
(八)市地名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研究审议有关地名管理的重要事项;
(九)地名管理工作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地名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报告。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报告。
第六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地名管理工作事项,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七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根据工作范畴情况,由市地名委员会或其成员单位负责报告。多部门联合的重大事项,经市地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后,由市地名委员会上报市委、市政府。部门行业领域内的单项重大事项,由各成员单位研究讨论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八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报告方式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报告。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报告。
第九条 市地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委员会主任审签后,以市地名委员会名义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原则同意后,以市地名委员会名义报告市委。部门单项重大事项报告,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以部门名义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原则同意后,以部门党组名义报告市委。
第十条 敏感、涉密的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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