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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倡导文明礼葬指引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016023848X/2024-00009 发布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礼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陕西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4]12号)、《咸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咸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文明礼葬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厚养礼葬、文明生态”目标,全域化推进丧事礼仪改革,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礼葬新风尚,提升城乡文明水平。 

  第三条  文明礼葬工作,以深化殡葬改革为主线,坚持“三为主”“三不准”“三严禁”原则。“三为主”即提倡引导为主、宣传推广为主、优质服务为主;“三不准”即不准一刀切、不准强制、不准搞突击式运动;“三严禁”即严禁散埋乱葬、严禁大操大办、严禁修建超标准(超大、豪华、家族)墓。 

第二章   红白理事会   

  第四条  村(居)红白理事会是办理村(居)群众治丧事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实行理事会会长负责制,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会长1人,理事3至5人,成员若干。会长和理事由村(居)党组织征求各村(居)民意见后提出,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本村(居)思想好、威望高、能力强、热情足的村(居)“两委”成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人员、乡贤等担任。 

  第五条  村(居)红白理事会负责向村(居)民宣传移风易俗、文明礼葬政策,及时上门做好逝者丧葬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村(居)红白理事会及成员不得向逝者亲属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向逝者亲属兜售丧葬用品。 

  第六条  村(居)红白理事会指导协助事主举办文明节俭的治丧活动。积极推行佩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播放哀乐等文明礼仪,通过压缩治丧时间,简化合并程序,控制丧事规模等形式,有效遏制出大丧、办长丧行为。

  第七条  县、镇(街)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红白理事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村(居)红白理事会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红白理事会章程和各项制度,明确治丧流程、规范治丧程序,出台约束性措施,加强治丧管理。 

  第八条  市县宣传、文明办、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协调和信息沟通,挖掘总结村(居)红白理事会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文明礼葬

  第九条  咸阳村(居)民去世后,逝者所在单位工会、所属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要主动为逝者家属提供服务,逝者家属应支持配合,确保丧葬礼仪文明、节俭、生态。

  第十条  在咸阳居住的外地人去世后,除政策规定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其遗体应就地、就近火化,禁止运往异地土葬。

  第十一条  各级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去世后家属应文明治丧,简办丧事,积极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公墓内安葬(放)骨灰。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去世后倡导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丧事活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去世后,其亲属及时告知逝者所在单位工会组织。 

  (二)单位工会及时与逝者家属沟通,联系殡仪馆派遣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协调公墓墓位,期间逝者家属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逝者死亡证明。 

  (三)根据家属意愿,单位工会适时组织在殡仪馆举行逝者遗体告别仪式,仪式现场布置简单、庄重、肃穆。

  (四)遗体告别仪式程序:

  1、主持人宣布逝者遗体告别仪式开始;

  2、播放哀乐并默哀;

  3、致悼词并介绍逝者生平;

  4、向逝者遗像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向逝者遗体鞠躬告别。

  (五)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逝者亲属配合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有关事项。 

  (六)逝者遗体火化后,逝者亲属将骨灰送到公墓安葬,公墓管理员现场做好安葬服务,提倡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公墓登记逝者信息,留存相关资料,建立逝者档案。

  第十三条 火化区村(居)民去世文明礼葬程序提倡参照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去世文明礼葬程序实施。村(居)民去世后,其亲属及时告知村(社区)“两委”,由村(社区)“两委”通知(委托)村(居)红白理事会为逝者料理后事。 

  第十四条  非火化区和少数民族村(居)民去世后,尊重当地和民族习俗,提倡节俭治丧,反对大摆宴席、反对铺张浪费,杜绝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丧事文明俭办倡导 :

  (一)取消事前宴请办理丧事人员吃席饮酒,改以茶果招待议事。 

  (二)简化各种祭奠仪式,精简祭品种类和数量,提倡三天内安葬,安葬当天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三)严格控制席面桌数、钱数,菜品合理搭配,用餐标准(含烟酒茶饮料)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统一标准,文明节俭置办宴席。

  (四)不在城市小区公共区域内搭建灵棚,农村搭建简易灵棚且不阻碍交通;使用鲜花、小型纸质花圈并控制挽联挽幛数量。  

  (五)不举行演艺活动和使用乐队,不干扰群众正常生活。

  (六)丧事办理期间,逝者亲属和参加悼念活动的人员佩戴黑纱白花,不举办带有迷信性质的丧葬活动,不焚烧纸扎,抛撒纸钱、焚烧冥币,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积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凡具有咸阳市户籍居民,亡故火化后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根据安葬方式不同,给予丧属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标准:

  (一)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在骨灰堂(楼)存放骨灰15年以上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800元。

  (四)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500元。

  (五)采取国家倡导的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参照相类似葬式标准给予补助。

  本条所列葬式,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树葬、花葬和草坪葬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卧碑与地面平齐,墓碑长度不超过30厘米,宽度不超过20厘米。

  第十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实行事后报账制(按照先安葬后补助原则实施)。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的群众,携带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镇(街)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补助费用。 

第四章 文明祭祀

  第十九条  倡导文明、节俭、环保、绿色祭祀,提倡采取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家庭追思会、撰写追忆文章等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思,不相互攀比、不铺张浪费,自觉摒弃陈规陋习。 

  第二十条  在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祭祀活动,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和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及集中埋葬点祭祀,提倡不烧纸焚香、不燃放鞭炮,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群众祭祀活动的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群众祭祀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第五章 惠民殡葬

   第二十三条  惠民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坚持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殡葬救助政策的对象、标准、程序:

   (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已去世的以下六类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4、流浪乞讨人员;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凡救助对象家属自愿选择对逝者遗体进行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按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三)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死亡后火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在殡仪馆先行支付(无名尸体火葬费用由殡仪馆先行垫付)。逝者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镇(街)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救助费用。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文明礼葬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县两级殡葬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配合联动,履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重大节日祭祀活动的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督导和检查殡葬服务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确保祭祀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市县新闻媒体加强殡葬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殡葬观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负责重大节日殡葬舆情监管,对出现的社会关切舆情,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回应处置。 

  第二十八条  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参与支持文明礼葬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惩处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负责清明节、寒衣节、春节等集中祭祀活动期间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有效防范因祭祀活动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交通拥堵;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清理整顿带有迷信性质的丧葬用品制作销售行为,及时查处在公共场所违规搭设灵棚、抛撒冥纸、焚烧纸钱等不文明治丧行为;纪检、组织、人社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各类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交通部门负责祭祀活动期间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工作,适时增加公交专线,做好交通应急准备;林业部门负责祭祀活动期间林地防火等管理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祭祀活动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火源管控,严防因祭祀活动引发火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咸阳市殡葬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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