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3848X/2023-00005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民政局 |
居民的家庭收入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
一、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如遗嘱补助,参加商业保险的收入,股金分红等资本所得。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识青年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三、收入的计算办法:
(一)在职职工按应领取的工资、津贴等数额计算。
(二)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按领取的基本生活费计算。
(三)长期没有在岗,也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再就业中心”期满已出“中心”,现仍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主要包括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新的裁员、未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集体企业裁员等。即具备以下条件的:1、由劳动保障和企业主管部门认可;2、连续6个月没有领到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或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而且今后也不可能再补发的,一律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四)退休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已经解体的企业的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七)无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以户为计算单位,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用被扶养人、被抚养人、被赡养人总数相除,为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九)实物收入按当时当地物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的货币收入计算。
(十)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考虑今后提高标准因素),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之外的,还需扣除的其它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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