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织机构 市政府组成部门 民政局 内设机构正文
民政局 内设机构 正文

兴平市民政局内设机构

索引号 11610481016023848X/2025-00003 发布日期 2025-01-14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民政局

兴平市民政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管理事务、搞好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承办局党组及局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所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承办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和年度工作安排会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起草和承办局综合性文件、材料,拟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综合评比表彰工作及民政干部学习培训;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民政工作行政诉讼、复议。

(六)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奖惩、任免和局属单位班子建设。

(七)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劳动人事及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局内各业务科室和局属单位的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财务科工作职责

财务科负责编制资金计划,掌握资金使用,做好资金分析,按时向上级部门上报各类报表。

(一)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等工作;

(二)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和基层单位控购物资、会计事务、财务监督、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对各镇办民政资金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等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

(六)健全各类账目,做到账据一致、账目一致,按时做好账目汇总、统计报表、归档等工作。

(七)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职工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社会救助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二)拟定相关政策;负责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

(三)管理、维护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养老服务科工作职责

(一)承担养老事业发展、老年人福利工作;

(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三)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四)承担积极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

(五)协调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工作;

(六)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七)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体系。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备案工作。落实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3000元,改扩建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指导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城市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

)联系招商局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联系发改局做好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策划包装等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儿童福利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弃婴保障、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二)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三)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四)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落实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800元生活补助。接受高等教育的孤儿,除按照规定发放学费外(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800元。

、社会事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承担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进行审查和“对全市遗体火化殡仪服务场所、殡葬用品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四)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全市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五)负责全市镇(办)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申报工作;

(六)组织调处市界和市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并对本市镇(办)区域边界争议进行裁决;

(七)负责城市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审核、申报、审批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设立地名标志;

)负责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代表市政府发布标准地名,并监督地名规范化使用;

)承办市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名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拟定全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